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6〕3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93********,汉族,中专文化,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队人,现住万宁市**镇**社区**村出租屋,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6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助力摩托车到万宁市**镇**村委会**村,见符某甲家大门没锁便推门进去,发现屋子楼梯口处停放尚挂着钥匙的两辆电动车(一辆红色、一辆黄色)正在充电,被告人杨某某就将红色的**电动车先推出屋子开到村外面加油站附近停放,然后返回再将黄色的**牌电动车用同样的手法盗走。之后,被告人杨某某返回符某甲家附近要取回自己的助力摩托车时被群众抓获。经鉴定,两辆电动车认定价值共189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清单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符某甲、符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穆敏
2016年8月9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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