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71998********,东乡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至7月4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工作的嵊州市**路**号兰州拉面馆里,采用短信验证码加银行卡信息等方式,将老板娘马某某绑定在收款手机银行卡内的钱分多次转到自己指定的账号上,共计窃得人民币20000元,其中人民币2000元在案发前已归还。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某某处扣押OPPO手机一只,暂存于嵊州市公安局。被告人杨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刑事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工作性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杨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芳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现住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乡**村**号,联系方式1302306****;
2、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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