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92001********,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街道**号,溜门进入被害人夏某某的卧室,趁被害人熟睡之际,窃得卧室房间鞋柜上铁皮盒子内的人民币1720元。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区**街道**村被抓获。案发后被盗赃款已大部分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方双寿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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