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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88********,汉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0年5月23日、2014年6月10日分别被响水县人民法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四年,2017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6月1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本市**街道**小区**栋地下停车场,趁无人之机,利用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先后将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停放在停车场的湘******、湘******小车撬开,将刘某某放置在车内的2300元、7瓶茅台酒、1条2包和天下香烟以及陈某某放在车内的4000元、3瓶茅台酒、2瓶五粮液酒、3条和天下香烟盗走,尔后将其中2瓶茅台酒以3400元销赃。经价格认定,被盗财物共价值10012元。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口信息、前科查询情况、到案经过、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据、发票、卷烟配送单、价格认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利国

检察官助理:陈炜

2020年9月24日

附项: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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