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527262001********,汉族,大专肄业,泰州市**酒吧服务员,住泰州市**酒吧员工宿舍(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街**坊**栋**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某又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12月8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该分局释放,次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至12月6日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至泰州医药高新区顶尖国际造型理发店、泰州市海陵区莫干山全屋定制店等处,乘隙窃取被害人孔某某、涂某某等人的苹果耳机、汽车钥匙、苹果平板电脑等财物,上述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804.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至泰州市海陵区红太阳广场,采用扒开柜门的方式,乘隙窃取无人售货机内的卤蛋12个(价值人民币18元)、太平苏打饼干5包(价值人民币22.5元)、600ml可乐1瓶(价值人民币3元)、330ml可乐1瓶(价值人民币2.5元)、依能水蜜桃饮料1瓶(价值人民币2.5元)、拉芳美丽旅程套装1盒(价值人民币13元),上述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61.5元。
2.2019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至泰州医药高新区顶尖国际造型理发店,采用从门缝挤入店内的方式,乘隙窃取被害人孔某某放置于店内的信用卡5张、现金人民币440元、韩元51000 元(价值人民币300元左右)、苹果充电器1个(价值人民币276元)、苹果耳机1副(价值人民币210元)、北京现代汽车钥匙1把(价值人民币381元),窃取被害人帅某某放置于店内的牙刷1盒、精油2瓶、面膜9张。上述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607元。
3.2019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至泰州医药高新区祥和小区,用上述所窃北京现代汽车钥匙,打开被害人孔某某停放于该小区内的汽车,欲窃取车内财物,在此过程中被被害人孔某某当场发现。
4.2019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至泰州市海陵区莫干山全屋定制店,采用从门缝挤入店内的方式,乘隙窃取被害人涂某某放置于店内的苹果平板电脑1部。当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支付宝估吗旧机回收,以人民币705元的价格出售上述苹果平板电脑。次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再次至该店,乘隙窃取被害人邵某某放置于店内的身份证1张、银行卡2张。
5.2019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至泰州市海陵区香颂商业街美仕邦美容会所,采用上述方式,乘隙窃取被害人袁某某放置于店内的苹果6S手机1部、苹果充电器1个(价值人民币91元)、苹果耳机1副(价值人民币109元)、POS机1台,窃取被害人于某某放置于店内的迷你笔记本电脑1台。后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支付宝估吗旧机回收,以人民币31元的价格出售上述迷你笔记本电脑。上述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231元。
6.2019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至泰州市海陵区恒星乒乓球俱乐部,采用上述方式,乘隙窃取被害人柳某某放置于店内的苹果6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00元)、苹果7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00元),价值合计人民币700元。
7.2019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至泰州市海陵区万达金街嬿遇轻奢膳食店,采用上述方式,乘隙窃取被害人徐某某放置于店内钱箱中的现金人民币500元左右。
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等物证及物证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泰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被害人孔某某、涂某某、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制作的搜查、辨认、提取、人身检查、现场指认笔录;
6.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陈 成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扣押的被害人物品已发还,其余物品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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