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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检刑诉〔2019〕59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住沿河县**

**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沿河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沿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德江县高山镇金山街王某芬开设超市里盗窃盛世贵烟香烟1条、南京香烟1条,经价格认定盗窃香烟2000元人民币。

    2、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沿河县官舟镇场上罗某祥开设的批发部,盗窃2 条软中华香烟、1条盛世香烟、7 包白沙和天下香烟、贵烟(福)1条香烟,经价格认定盗窃香烟价值为3600元人民币。

    3、2019年2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沿河县官舟镇炉泉村二组何某芝家小卖部,盗窃1条云烟香烟、1条利群香烟,1条天子(金)香烟,经价格认定盗窃香烟价值为440元人民币。

    4、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潜入沿河县沙子街道偏岩仟村渔梅组王某家中,盗窃一部玫瑰金色ViVO-Y 55 和一部红色OPPO-R15 ,经鉴定价格认定被盗ViVO-Y55 手机价格841元, OPPO-R15 手机价格2156 元,盗窃手机总价格2997 元人民币。

    5、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沿河沙子街道南庄村河东组陈某家中,盗窃一部玫瑰金色OPPO-R9S 手机,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格1563 元人民币。

    6、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沿河县官舟镇徐某发家卧室盗窃一颗印有“福”子的22 克黄金戒子,经鉴定价格认定被盗窃黄金戒指价格为9393元人民币。盗窃贵烟(福)3条香烟、芙蓉王(硬)2条香烟,经价格认定被盗窃香烟价格为2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

3.证人证言:冉某、冉某某、田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发、罗某祥、王某芬、何某芝、王某、陈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沿价认字(2019)41号结论书价值认定,沿价认字(2019)42号结论书价值认定,沿价认字(2019)56号结论书价值认定等价格认定书;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笔录;杨某某实施的盗窃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何某玲、陈某、田某海辨认视频及罗某祥门市部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实施盗窃,秘密窃取公私财物21993元人民币,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涉嫌盗窃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勇

2019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沿河县看守所

2.起诉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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