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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号,2018年3月7日因盗窃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2月2日因盗窃、故意毁坏财物被唐山市公安局丰南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20日,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2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年11月17日被迁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6日夜,被告人杨某某因手头拮据,产生盗窃之念,便来到迁西县城关****小区附近,将时某某的黑色雅阁轿车(冀BC****)、于某某的大众帕萨特轿车(冀HH****)、卢某的黑色汉兰达越野车(冀HX****)副驾驶车门玻璃砸碎,未盗窃到物品。经迁西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冀BC****车被损玻璃经作价价值114元,冀HH****车被损玻璃经作价价值135,冀HX****车被损玻璃经作价价值286元。

2、2020年10月6日夜,被告人杨某某因手头拮据,产生盗窃之念,便来到迁西县城关****小区**号楼北侧路边停车位将刘某的帕萨特轿车(冀B0****)副驾驶车门玻璃砸碎,未盗窃到物品。经迁西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损车玻璃经作价价值196元。

3、2020年10月6日夜,被告人杨某某因手头拮据,产生盗窃之念,便来到迁西县城城关***三期棚***对面停车位,将张某停放在路边停车位上的大众迈腾轿车(冀BJ****)副驾驶车玻璃砸碎,未盗窃到物品。又在迁西县城关***三期违章监控下侧路边停车位,将郭某某停放在路边停车位的本田CRV(冀B0****)副驾驶玻璃砸碎,将车内几十元现金盗走。在迁西县城关东湖湾小区北门西侧底商,将高某停放在菜鸟驿站门口处的丰田牌霸道车(冀B*****)副驾驶玻璃砸碎,将车内150余元现金盗走。到迁西县广播局西侧,将王某停放在路边的丰田霸道车(冀BF****副驾驶车窗被砸,未盗窃到物品。经迁西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冀BJ****车被损玻璃经作价价值313元;冀B0****车被损玻璃经作价价值269元;冀B*****车被损玻璃经作价价值264元;冀BF****车被损玻璃经作价价值621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0月6日夜在迁西县城关的三个地点毁坏8辆他人汽车玻璃实施盗窃,共在车内盗得现金100余元,造成车辆损失共计21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物证破窗器;

4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景峥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破窗器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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