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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90********,汉族,高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镇**村,捕前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村。前科:2014年11月12日因盗窃被河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7日因盗窃被廊坊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4月11日因盗窃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11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行政拘留14日(自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5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从租住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村)骑电动摩托车到达石家庄新华区西二环合作路492号小区内,将2号楼1单元门口放置的一辆白色小猴子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放置于东明家具广场附近路边。随后杨某某至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二环广源路附近华西园小区内,在3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一辆黑色踏板电动车,后杨某某将这两辆电动车骑到自己租住地附近居民楼楼道内予以藏匿。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认定:两辆电动车的总价值为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宇霞

2020年2月14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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