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1〕Z3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乡**村,无固定住所。1990年因犯抢劫罪被山西省晋城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06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7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10月22日被河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10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河间市**超市门口附近一未上锁白色汽车内盗窃现金27元,矿泉水两瓶。2时30分,杨某某在河间市**小区北门西侧,通过未关严的车窗打开被害人董某某黑色丰田SUV汽车车门,进入车内进行盗窃,未盗得财物。
2.2020年10月19日凌晨2时40分许,杨某某在河间市**烧烤涮门前,打开田某某未上锁的黑色帕萨特汽车车门,进入车内进行盗窃,未盗得财物。
2020年10月22日凌晨2时30分许,杨某某在河间市**小区附近准备盗窃汽车内财物时,被巡逻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田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 涛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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