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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6〕107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户籍地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六次在邳州市**镇、山东省枣庄市**区的服装店和超市盗窃财物,数额为794元(人民币,下同),现分述如下:

1.2016年10月份的一天,在邳州市**镇,被告人杨某某到**服饰广场店内盗窃黑色丝袜一条。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丝袜价值30元。

2.2016年10月份的一天,在邳州市**镇,被告人杨某某到**超市内盗窃白色男童毛衣一件。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毛衣价值30元。

3.2016年10月份的一天,在山东省枣庄市**区,被告人杨某某到**服饰广场(大店)内盗窃玛利奇牌黑色童装棉衣一件和欧K牌红色童装外套一件。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衣服价值268元。

4、2016年10月份的一天,在山东省枣庄市**区,被告人杨某某到**服饰广场(大店)盗窃金云牌蓝色牛仔裤一条和古奇沙克牌黑色休闲裤一条。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裤子价值271元。

5.2016年11月初的一天,在山东省枣庄市**庄区,被告人杨某某到**服饰广场(小店)盗窃女士丝巾一条和粉玫瑰牌打底裤一条。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03元。

6. 2016年11月13日上午9时45分许,在邳州市**镇,被告人杨某某到**服饰广场店内盗窃仙姿韵牌黑色女士夹克外套一件。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外套价值92元。

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被邳州市公安局民警刑事传唤到案,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衣服等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6.现场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学卫

2016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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