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56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杨某甲明知狄某某(另案处理)、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实施盗窃行为,依然充当驾驶员,驾驶苏HU****号小型汽车将狄某某、于某某等人送至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镇、泗阳县裴圩镇、高渡镇等地实施盗窃,窃得现金、黄金项链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55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驾车将于某某、狄某某、陈某某等人送至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镇,狄某某等人在被害人范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200余元;
2.2019年9月8日,被告人杨某甲驾车将于某某、狄某某、陈某某等人送至泗阳县裴圩镇,狄某某等人在被害人胡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
3.2019年9月8日,被告人杨某甲驾车将于某某、狄某某、陈某某等人送至泗阳县裴圩镇,狄某某等人在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0余元、黄金项链一根、黄金挂坠、黄金手镯和黄金戒指各一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6131元。
4.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杨某甲驾车将于某某、狄某某、陈某某等人送至泗阳县高渡镇,狄某某等人在被害人杨某乙家窃得黄金项链一根、黄金手镯、黄金戒指各一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5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杨某丙、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清江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与他人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菊
检察官助理:谷汀璐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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