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与张某某系男女朋友,共同租住于启东市**镇**花苑**号**车库。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于2019年9月24日、2020年10月8日,在上述租住屋内趁张某某熟睡之际,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窃得合计人民币23800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至启东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微信支付交易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手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泉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启东市**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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