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淮安市,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庄**园**幢**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玄某某长发数码大厦附近的非机动车停放处,窃取被害人曾某某的小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190元)。
同年12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电动车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购买记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玄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监控录像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家明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庄**园**幢**室,联系电话:1385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60页。
3.涉案的电动车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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