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6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家属院**楼**单元**户。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月22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骑一辆踏板电动车到武陟县大虹桥乡、北郭乡、三阳乡、小董乡、西陶镇等61处将变压器下表箱内的电线盗走。
2、2019年9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骑一辆踏板电动车到武陟县大虹桥乡大高山村东水库地,将被害人姚某某铲车的电瓶和约7米的电缆线盗走。
3、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到河南省**公司**宿舍楼将被害人冯某某宿舍的3.6米长焊把铜线盗走。
经鉴定,以上物品总价值共计171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姚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搜查笔录;
6.武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
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 涛
朱廷磊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案的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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