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19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79********,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胡某某(已判刑)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正阳县**乡**村陈庄陈某某小卖部门口附近的压花机、抹光机盗走。经评估,压花机、抹光机价值2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节凤云
王润林
2014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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