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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19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79********,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胡某某(已判刑)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正阳县****村陈庄陈某某小卖部门口附近的压花机、抹光机盗走。经评估,压花机、抹光机价值2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节凤云

王润林

2014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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