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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庙**镇**村**组**号。于2014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冬江物流园内盗窃被害人尚某某两件汇仁肾宝片,经鉴定,被盗汇仁肾宝片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1360元;

2、2019年3月27日0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栋**号仓库盗窃被害人陈某十件水飞蓟宾胶囊,经鉴定,被盗水飞蓟宾胶囊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6624元;

3、2019年8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昆明市西山区 公司盗窃被害人李某宏两件茅台酒(每件6瓶,每瓶375ml),经鉴定,贵州茅台酒1瓶鉴定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399元;

4、2019年10月5日0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昆明市西山区 公司盗窃被害人李某良十五件茅台酒(每件6瓶,每瓶500ml),经鉴定,贵州茅台酒1瓶鉴定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俊

代理检察员:马丽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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