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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路**路**号**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下旬一天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路***酒店***房间盗窃自己舅妈杨某某放在客厅电视机下方袋子中的人民币29000元。

被害人报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害人承认并退还盗窃的人民币现金,于2020年4月11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锟

检察官助理:侯登元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中取保候审,电话13629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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