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参,男,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93********,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云南省施甸县太平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施甸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施甸县太平镇**村民委员会计生员及在其离职(2020年5月30日离职)期间,采用秘密窃取手段,使用其保管的太平镇**村委会POSS刷卡机(农行)以复印社保卡办理高龄津贴及帮忙查看养老金、丧葬费等名义,将杨*荣、董*成、杨*莲、杨*栋、杨*娣、杨*全、杨*周、杨*兰、董*全、丁*芳、杨*东、杨*顺、张*珍、杨*银、杨*生、董*兰、杨*翠、蒋*兰、杨*春、董*芹、杨**、杨*龙、杨*英、杨菊*、杨*升、杨*凤、杨*焕、杨*仙等28名农户社保卡账户资金共计人民币17065元盗刷后转入其卡号为623190002171******的社会保障卡中据为己有,案发后主动退还1275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复印社保卡办理高龄津贴为由,在**村委会盗刷了杨*荣社保卡里的90元钱。
2.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帮忙查询余额为由,盗刷了董*成社保卡里的2000元钱,后被董*成发现余额不对后,杨某某悄悄利用POSS机将1945元刷到董*文母亲杨*莲的社保卡里,过了几分钟后,杨某某利用POSS机接着盗刷了杨*莲社保卡里的115元。
3.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复印社保卡办理高龄津贴为由,在**村委会先后三次盗刷了杨*栋的社保卡内的存款600元,该款分两次退还346元。
4.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复印社保卡办理高龄津贴为由,在**村委会先后两次盗刷杨*娣社保卡内的存款1600元,该款现已退还。
5.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以查看安葬费为由,在杨*全家走廊先后两次盗刷杨*全储蓄卡内的存款760元,该款已退还。
6.2020年4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办理独生子女事情为由,在杨*周家走廊先后三次盗刷了杨*周、杨*兰夫妻二人的社保卡内的存款共计1600元,其中盗刷杨*周账户的1500元现已退还。
7.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以拿社保卡照相办理高龄津贴为由,在董*全家走廊盗刷了董*全的社保卡内的存款100元钱,盗刷了其妻子丁*芳的社保卡内的存款100元。
8.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复印社保卡办理高龄津贴为由,在**村委会盗刷了杨*东的社保卡内的存款300元,该款现已退还。
9.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以查看余额为由,在杨*顺家院场盗刷了杨*顺社保卡内的存款600元,该款现已退还。
10.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复印社保卡办理高龄津贴为由,在**村委会盗刷了张*珍社保卡内的存款600元。
11.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以拿社保卡照相办理高龄津贴为由,在杨*银家厨房盗刷了杨*银社保卡内的存款600元,该款现已退还。
12.2020年4月21日、8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办事为由,在杨*生家堂屋先后四次盗刷杨*生、董*兰夫妻二人的社保卡内的存款共计2200元,该款现已退还。
13.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复印社保卡办理高龄津贴为由,在**村委会盗刷了杨*翠的社保卡内的存款500元。
14.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复印社保卡办理高龄津贴为由,在**村委会盗刷了蒋*兰的社保卡内的存款200元。
15.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复印社保卡办理高龄津贴为由,在**村委会盗刷了杨*春社保卡内的存款300元。
16.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复印社保卡办理高龄津贴为由,在**村委会盗刷了董*芹社保卡内的存款400元钱。
17.2020年4月27,被告人杨某某以复印社保卡办理高龄津贴为由,在**村委会先后两次盗刷了杨**的社保卡内的存款1200元,该笔资金现已退还。
18.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复印社保卡办理高龄津贴为由,在**村委会盗刷了杨*龙社保卡内的存款800元,该款现已退还。
19.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办事为由,在**村委会盗刷了杨*英社保卡内存款400元。
20.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办理杨菊*安葬费为由,在**村委会盗刷了杨菊*社保卡内存款600元。
21.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复印社保卡办理高龄津贴为由,在**村委会盗刷了杨*升社保卡内的存款100元钱,盗刷了其妻子杨*凤的社保卡内的存款100元。
22.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复印社保卡办理高龄津贴为由,在**村委会盗刷了杨*焕社保卡内的存款300元。
23.2020年8月1日 ,被告人杨某某以帮忙查看社保卡余额为由,在董*豹家堂屋盗刷了董*豹的妻子杨*仙社保卡内的存款900元,该款现已退还。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备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主动退还部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将他人社保卡账户存款共计人民币17065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兴达
检察官助理:高建平
2020年12月8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施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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