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7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66********,汉族,初中文化,保安,住新沂市**小区**号楼(户籍地:新沂市**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系新沂市**银行新北支行保安。2020年9月21日9时许, 被害人李某某至新沂市**银行新北支行换取现金人民币8700元,后被告人杨某某尾随其至新沂市郯新路与新北路交叉口处,趁李某某买潮牌之机,将李某某放在人力三轮车车斗内的现金人民币8700元盗走。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3.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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