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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街道****号,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3月29日被重庆市大足县地方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4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波仔”、“阿亮”驾驶套牌面包车,携带钢丝套环、铁笼及砍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惠阳区**镇**村**有限公司门口处,使用钢丝套圈盗窃被害钟某甲的黑色土狗一只(经鉴定,价值629元人民币),又于同日6时20分许,窜至惠阳区**村委*村破**路口处,使用同种方式盗窃被害人钟某乙的黄色土狗一只(经鉴定,价值663元人民币),再于同日6时30分许,窜至惠阳区**镇**村委会**路段,使用同种方式盗窃被害人钟某丙的黄色土狗一只(经鉴定,价值748元人民币)。公安机关于同日抓获被告人杨某某,缴获钢丝套环等作案工具及上述被盗土狗(经依法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记录,到案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携带凶器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伟亮

2020年43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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