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贵毛崽”),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11963********,侗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镇**村**组,住怀化市鹤城区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2012年5月15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又犯盗窃罪,2013年4月3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再盗窃罪,2014年7月11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又犯盗窃罪,2015年3月9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再犯盗窃罪,2017年7月10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20年2月13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因在监视居住期间再次犯罪,2020年8月2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行至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工商银行对面菜市场内,趁被害人唐某某不备,将被害人放置在外衣左侧口袋内的一台价值人民币530元的银色苹果6Plus手机盗走,后被告人将手机销赃至三角坪**手机店内,得赃款人民币100元。
2、2020年3月2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行至怀化市鹤城区步行街菜市场内,趁被害人贺某某不备,将被害人放置在手提的塑料袋内的1200元现金盗窃。
案发后,被盗手机及被盗现金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贺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指认、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爱军
检察官助理:易东来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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