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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8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路**网吧上网期间,发现在84号机上网的被害人钱某某坐在椅子上睡着了,被告人杨某某将被害人钱某某放在桌面上充电的1部Iphone7手机盗走。同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将该手机以280元的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拱北**路边一名收手机的男子。经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26元。2020年6月29日,民警在广东省廉江市抓获被告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王滢琳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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