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98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95********,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福田区**村**坊**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镇**里村**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栋**号。曾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4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2月7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9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4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村**坊**栋南面楼下,通过攀爬空调架、楼层防盗网的方式,爬到该栋楼二楼的防盗网顶部,后打开该栋**楼**户居民家的消防逃生窗口铁丝,并从逃生窗口爬进**户家中蹲坐在阳台处伺机盗窃财物。随后,被正在家中睡觉的被害人郭某某发现,被告人杨某某欲通过逃生窗口逃脱,当其爬到防盗网外侧时被追上来的被害人郭某某抓住。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被害人郭某某无财物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照片说明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婷婷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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