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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7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小区旁边一路边,以敲破车窗进入车内盗窃财物的方式,分别对该小区路边停放的八辆小轿车车内财物实施盗窃。其中,被告人杨某某盗得被害人黄某某粤LQ****轿车内现金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许某某粤L9****轿车内现金人民币700元、被害人蔡某某粤LX****轿车内现金人民币100元及半条黄鹤楼香烟(价值人民币90元)、被害人邓某某粤LX****轿车内现金人民币70元、被害人卢某某粤LC****轿车内现金人民币100元、被害人崔某某粤LY****轿车内现金人民币420元、被害人屈某某粤LP****轿车内现金人民币1500元及芙蓉王香烟4条、贵烟1条(共价值人民币1295.99元)。另外将被害人罗某某粤L7****轿车车窗砸烂但未盗得财物。同年1月3日,公安民警将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物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275.9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彬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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