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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94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409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址为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6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去到本区南村镇欢聚时代公司(番禺万达广场B-1座)32楼办公室,乘无人发现之机,盗去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其工位抽屉内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4270元),得手后逃离现场。2019年2月18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广州市黄埔区一网吧内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瑞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及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85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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