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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州市从化区**********房,现住广州市从化区********号之一**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去到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号**房,使用原来租住该房留下的锁匙打开门锁入室,盗走被害人郭某某一台银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61元)。作案后将笔记本电脑低价销赃,案发后赎回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杨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进入他人住宅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洪跃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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