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68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住**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 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5时1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镇**社区**城网吧**卡位见到被害人何某某睡觉,何某某的一台白色OPPO手机(价值不详)正在电脑台面上充电,于是杨某某将上述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3月29日15时37分许在**镇**社区**路**号路边将杨某某抓获。破案后,被盗手机未缴回,但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2434****。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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