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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72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301987********,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桥**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0月19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日被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8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9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1日3时19分,被告人杨某某伙同罗某甲、罗某乙(二人另案处理)从惠州市陈江镇去到东莞市企石镇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后杨某某、罗某甲、罗某乙进入被害人黄某某居住的东莞市**镇**路**号住宅内,在一楼楼梯间盗窃了一辆黑色的女装摩托车(价值约2500元),随后罗某乙进入二楼一房间内电视柜内盗窃了一台苹果6手机(价值约1800元)。得手后,杨某某、罗某甲、罗某乙逃离现场。2019年11月18日,杨某某在广东省高明监狱释放时在该监狱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破案后,赃物未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刑事判决书书证,监控视频,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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