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45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7********,汉族,大学本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街道办事处**镇中路**号。2014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2014年5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13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15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第一次退回平舆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平舆县公安局于2018年6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平舆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平舆县公安局于2018年7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与郭某某在平舆县城清河南岸博文网吧结识,郭某某唆使杨某某给他偷手机,并许诺给予好处,杨某某答应。2018年1月31日0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平舆县清河南岸“杰拉网吧”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五道口OPPO R11型手机盗走后,郭某某又唆使杨某某再给他偷一部手机,2018年2月6日4时许,杨某某在平舆县城文化路北侧王者网吧二楼将一名正在睡觉男子的手机偷走,被盗手机是一部OPPO A33手机,后杨某某将手机交给郭某某,郭某某给杨某某300元好处费;同时,郭某某让杨某某再给他偷一部手机,2018年2月9日3时许,杨某某在平舆县城清河北岸虎猫电竞网吧将一名正在睡觉男子的手机盗走(手机信息不详,盗窃后被发现,杨某某将手机归还被害人)。后经评估,OPPO R11手机的认定价格为2298元,OPPO A33手机的认定价格为3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协议书、收条;
2.同案人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美丽
检察员:史文成
2018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