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58********,汉族,文盲,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住巴中市巴州区**栋**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街**附近的“**”鞋店,趁陈某某购鞋之机,将陈某某放在鞋店凳子上的皮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500元、1部华为nove2plus手机、金AU9999戒指1枚、卡包1个、银行卡三张,住房公积金查询卡1张、就诊卡1张。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70元,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744.4元。被盗的卡包、银行卡,住房公积金查询卡、就诊卡从杨某某处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2. 2018年4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路**市场**楼一服装店,趁陈某甲挑选衣服之机,将陈某甲放在摊位上的挎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780元,1部苹果6plus手机、银行卡2张、就诊卡1张、会员卡7张。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29元。被盗的苹果6plus手机、银行卡、就诊卡、会员卡从杨某某处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甲。
3.2018年5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巴州区**街“**门市”,趁杨某甲搬运物品时,将杨某甲挂在门市的一个黑色背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800元、1部美图牌T8M6S手机、以及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26元。被盗的美图手机从杨某某处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戒指标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陈某某、陈某甲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截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又聋又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英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巴中市巴州区**栋**楼**号。联系电话1354732****杨某乙转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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