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68********,汉族,农民,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住该县**镇**村**号。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1993年7月22日被扶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未遂),于2001年9月28日被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1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5年6月16日被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6月28日减刑释放;因盗窃,于2007年12月13日被宝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9年1月16日执行期满解除劳动教养。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3日被岐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到达岐山县**镇**加气站附近,采用翻墙、翻窗方式进入加气站南面被害人魏某某的库房内,分两次盗得金川牌ZR-BV2.5mm2全新电线29卷(100米/卷)、金川牌ZR-BV6mm2电线6卷(共长210.1米)、金川牌ZR-BV2.5mm2电线1卷(共长23米)、金川牌ZR-BV10mm2电线3卷(共长97米)。经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7868元。赃物变卖后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赃款已全部退赔。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靳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5.岐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盗得财产价值共计人民币78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浠
检察官助理:侯睿婷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岐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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