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197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25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通州市**街道**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年底,被告人杨某某通过网络与张某某确定网恋关系,2020年1月20日杨某某到张某某位于平度市**街道**村的家中过春节。2020年1月27日至2月3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张某某的手机通过百度有钱花平台、京东借条平台借款到张某某的支付宝内,并将借款及张某某支付宝花呗、余额内的共计人民币36546元转入自己支付宝内,后归还个人借款。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2020年2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与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某不要求杨某某归还其人民币36546元的情况下对杨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书、和解协议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媛媛
检察官助理王燕妮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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