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9********,汉族,中专,工人,工作单位:山东省寿光市**集团,户籍所在地:山寿光市**镇**村**号,住址:山东省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1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到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号隋某甲的车库内,先后实施盗窃五次:
1.2018年秋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到隋某甲的车库盗窃未遂。
2.2018年秋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到隋某甲的车库内盗窃了一箱汾酒、一盒茶叶。
3.2018年底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到隋某甲车库内盗窃一箱青岛啤酒、一箱黄桃罐头。
4.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到隋某甲车库内盗窃(细支)佛光香烟两条、大米(10斤)一袋。
5.2019年9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将隋某甲家车库附近的监控设备转移角度、扯掉电线,2019年9月17日1时,用电钻将车库门钻了一个孔,进入车库准备盗窃时,被守候在车库内的隋某乙等人发现并抓获。
其中盗窃的的泰山佛光香烟、老白汾酒,经寿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668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青春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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