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031966********,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镇**街**委**组,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9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7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至中国石油大学东营校区**门内**侧**店盗窃被害人曹某某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460元。
2、2019年1月17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至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蛋糕店盗窃被害人王某某oppo手机两部。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413元。
3、2019年1月20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至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市**店盗窃被害人赵某某海参一盒。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8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莎莎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