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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031966********,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镇**街**委**组,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9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7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至中国石油大学东营校区**门内**侧**店盗窃被害人曹某某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460元。

2、2019年1月17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至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蛋糕店盗窃被害人王某某oppo手机两部。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413元。

3、2019年1月20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至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市**店盗窃被害人赵某某海参一盒。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8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莎莎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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