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 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7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家住宝某某*******,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新冠疫情宝某某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宝某某公安局对被告人杨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宝某某公安局对被告人杨某某以涉嫌盗窃罪重新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宝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9月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宝某某*****店,趁老板不备,将挂在店东墙上面一件丝绵棉袄,从墙上取下,然后卷起来,藏在怀里盗走。后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99元。
2、2019年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宝某某*****店趁女老板不注意,将挂在墙上的一件女式童装牛仔裤盗走。后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99元。
3、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宝某某*****超市货架上拿了一瓶牛肉罐头,揣在怀里盗走。后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22.8元。
4、2019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宝某某******店,趁人不备,盗窃拼接灰白卫衣一件。后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200元。
5、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超市一楼*******女装店,趁人不备,将一件黑色羽绒棉袄卷起来揣在怀里盗走。后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498元。
6、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宝某某城******馆,趁人不备,将一件花格格上衣揣在怀里盗走。后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7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明、谅解书、抓获及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赵某某、尚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尚某某、行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五份;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辉
书记员:李洋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宝某某看守所。
2.卷宗2册、起诉书8份、证人名单1份、换押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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