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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文检一部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因犯盗窃罪,2009年12月16日被河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6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2019年9月1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2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2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安阳市文峰区*****,来到*******楼下,采取攀爬防盗网及空调平台的方式进入到4楼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1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超慧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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