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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Z3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颍南办事处**行政村****号。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1月2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和曹某某(另案处理)在界首市田营园区**公司停车棚内,将被害人车某某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565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杨某某系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或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人员曹某某的供述;

5.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

7.界首市公安局调取的盗窃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豆珂

检察官助理:张军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界首市颍南办事处**行政村**庄**号。联系电话:159****7983.

2.案卷材料2册10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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