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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20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房(户籍住址安徽省长丰县**宿舍)。因盗窃,于2020年9月19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行政拘留八日(本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7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0时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与含山路交口麦当劳楼下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50元)钥匙未拔,遂临时起意,乘人不备将该车秘密盗走,后迅速离开。

2020年9月18日15时许,杨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与宿州路交叉口被合肥市公安局逍遥津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同日,该被盗电动车在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煤气公司探矿厂杨某某的住处被合肥市公安局逍遥津派出所民警查获,经依法扣押后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陈述、供述及辩解;4.关于被盗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搜查、辨认、扣押等笔录及相关照片;6.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婕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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