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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93********,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汉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被汉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底,被告人杨某某到**村**组林某某承包的药材地打工,同年12月4日,杨某某与他人同在林某某住房内打牌时,见林某某从床上枕头下面拿钱出来,遂产生盗窃之念。2020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趁林某某上山房内无人之机,进入林某某房间内将被害人林某某放在床上枕头下面的现金10000元人民币盗走,后藏匿于杨某某的白色两轮踏板摩托车(车牌号:川TD****)坐凳下面箱子内。后公安民警将被盗现金查获,并发还被害人林某某。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害人林某某书面表示对杨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被告人亦有供述和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现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晖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碟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三页;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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