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暂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巷**号**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东区新福巷31号2单元门口,盗割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待安装的电缆线(YJV224*35)20米左右(价值人民币1420元),在其位于本市东区**巷**号**单元**号租住房内剥取铜芯后销赃,赃款用于日常开销。
2、2020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东区新鸣巷1号附近堡坎上,盗割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待安装的电缆线(YJV22-8.7/153*70)13.88米(价值人民币1957.08元),在其位于本市东区**巷**号**单元**号租住房内将电缆线从中踞断,分为6根带铜芯的电缆线内芯,剥取4根铜芯后销赃,赃款用于日常开销。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租住房内查获未剥皮的电缆线内芯2根、剥下的电缆线绝缘皮4根,均长6.94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77.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娟
检察官助理:邓燕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2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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