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109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镇庄**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3日被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千元,2013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5年5月27日被德阳市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德阳市区**街**超市内,将超市里的1瓶千和原香生酱油、1瓶橄榄油、1瓶千和醋、1瓶金龙鱼香油、1袋张飞牛肉、13袋手撕牦牛肉盗走。
2、2019年6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上述超市内,将超市里的2袋张飞牛肉、10袋牛浪汉烧烤牛肉、4瓶红牛饮料盗走。
3、2019年6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上述超市内,在超市里实施盗窃时,被超市工作人员通过监控发现,后杨某某将4袋牛浪汉牌麻辣牛肉、5袋牛浪汉牌泡椒牛肉和4瓶红牛饮料带出收银台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抓获,民警接警后到现场将杨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认定,以上被盗财物的价格共计人民币905.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继学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德阳市旌阳区**路**号附**号。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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