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由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行至仁某某大富豪商城对面的“**”小区**栋**单元**号,将受害人邓某某安装在楼顶的一台美的牌空调外机盗走。经鉴定,该空调外机价值人民币213元。
2、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行至仁某某中诚国际小区地下停车场,将该停车场内的消防应急照明柜电池盗走并以80元的价格变卖。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人民币269元。
3、2020年1月17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行至仁某某芙蓉天府小区在建工地内,将受害人马某某停放在此的五菱之光面包车(牌照为川A*****)尾箱内的空调铜管盗走并拿到城南市场附近的一废旧收购门市准备销赃,后被巡逻至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盗空调铜管价值3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晓丽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联系电话:13330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