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7〕95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栋**单元**室。2009年7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6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7年9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7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趁被害人付某某离开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单元**室的住处之机,将付某某的貂皮大衣一件、白金镶钻戒指一枚、白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白金戒指三枚 (共价值人民币18,180元)盗走。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过程、刑事判决书、被盗物品购买收据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搜查、辨认笔录:被害人付某某、证人李某某、刘某、张某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
7. 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短信接收信息截图、监控录像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17年10月27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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