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19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区,现住**市**路**小区。2012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3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17 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5月28日被韩城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花产生到**镇街道盗窃手机卖钱花的念头,遂从**市驾驶一辆白色比亚迪宋越野车(陕E12F13)窜至**县**镇街道,在**镇街道“好润佳”超市门口发现受害人张某某正在抽奖,其装在上衣兜内的价值1212.51元的红色vivoY85手机外漏,遂趁人不备用身子贴靠张某某,用手将手机捏出盗走。后将盗窃来的vivoY85手机以500元售卖,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2、2018年11月24日,当天被告人杨某某从**市驾驶一辆白色比亚迪宋越野车(陕E12F13)窜至**县**镇街道,在**镇街道“民家乐”购物中心超市附近发现马**推着购物车正在行走,遂尾随其后趁其不备,将其装在上衣兜内的价格为730.83元的黑色华为荣耀V8手机捏出盗走。后将盗窃来的华为荣耀V8手机售卖,得赃款400元钱,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3、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从**市驾驶一辆白色比亚迪宋越野车(陕E12F13)窜至合阳县妇幼保健院门诊楼二楼候诊区,趁受害人刘**准备下楼的时候将其装在上衣兜内的价值688.33元的金色vivoX7手机捏出盗走;后窜至**县文化街,趁路上行人多将受害人李**装在羽绒服衣兜内的价值807.59元的金色vivoY66i手机捏出盗走;后又窜至**县坊镇街道,将受害人王**装在身上的价值401.19元的金色魅族M5Note手机捏出盗走。破案后,所盗三部手机已返还受害人。
4、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从**市**小区驾驶一辆白色比亚迪宋越野车(陕E12F13)窜至**镇五四村,在五四村一商店门口发现高**上衣兜内的手机外漏,遂趁其不备将高**装在上衣兜内的价值410元的红色vivoY93手机捏出盗走,所盗手机已返还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文书、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玓
检察官助理:姚华
2020年8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与合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和证据目录4份;
3、光盘10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