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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88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20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转监视居住;2020年8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长淮新村A区**栋**室,盗走被害人放在室内北卧室床头柜上的现金50元,2020年1月10日杨某某被抓获。

2.2020年5月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杭州市江干区九堡家园三区**排**号,推门入室正在实施盗窃时,被害人徐某某返回家中,杨某某逃走。当晚19时许,杨某某被杭州市公安局九堡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监控光盘二张;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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