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31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梓林水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小区**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在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古桥村农田边上,通过私自挖土安装水管的方式,将椒北供水有限公司的水管接到自己经营的梓林水厂水管中,窃取椒北供水公司自来水计12030吨,价值人民币47157.6元,并将所盗的自来水卖给附近村庄村民,获利人民币24000余元。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改委文件、椒北供水公司提供的二级漏失情况、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潘某某、崔某丁、
杨某乙、郑某甲等人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单位人员郑某乙、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715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检察卷1册;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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