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523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14日、11月22日、12月1日、12月7日、12月12日,2020年1月4日,先后六次在北京市大兴区**镇物美**店内,通过故意不扫码的方式盗窃苹果、酸奶等商品。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9.9元。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官佳佳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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