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宝赢”),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9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15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3日被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7月6日被景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1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依法决定逮捕,当日由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号白色解放牌货车,行驶至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被害人陶某某家牛圈岔路口,停车后窜至陶某某家牛圈,盗走一头黄母牛,因牛挣断绳子跑开,故未能装上车。案发后,杨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牛价值人民币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陶某某、白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对盗窃现场进行勘验、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华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镇沅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换押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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