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5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禄劝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被告人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9时许,被害人童某某将自己的一辆小刀牌电动车停放在禄劝屏山街道办事处广场路野吧酒吧对面人行道上,停放后车辆未上锁。2020年8月29日12时许,在禄劝民族广场闲玩的被告人杨某某发现童某某停放后倒在人行道上的电动车并引起了杨某某的注意。2020年8月29日17时许,在广场闲玩结束后的杨某某将该电动车盗走推至民族广场凤家古镇售楼部背后院内藏匿,藏匿后杨某某离开。2020年8月31日14时40分许,杨某某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并在沙某某的帮助下将藏匿的电动车拖至禄劝**办事处**村**号家中院内停放。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缴发还被害人童某某。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童某某被盗电动车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童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伟芬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5912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四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值班律师证复印件一份;
4.起诉书副本一式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