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住石某彝族自治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石某县大商家散步时发现一家正在装修的商铺内有一些新电线,因为其家中电线老化,杨某某便意图将商铺中的电线偷来到家中使用。2019年7月3日凌晨0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从家中背着背篓来到该商铺,将商铺内的4圈新电线盗走并带回家中。被盗窃的电线现已全部被被告人杨某某用来置换家中老化电线。经鉴定,被盗电线的价格认定结果为1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立案文书;(2)户籍证明;(3)到案经过;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石发改价认字[2020]086号石某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电线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2)辨认笔录及照片;7、其他证据:(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2)情况说明;(3)收条、谅解书;(4)物证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杨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海龙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8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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